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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伍燕英、温善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燕英,温善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伍燕英,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温善富,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燕英与被执行人温善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2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温善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温善富下落不明己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温善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2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伍燕英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庞 婕代理审审员李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宗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