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玉兴与王锦银郭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兴,蒲鑫,郭建,王锦银,江祖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602号原告:张玉兴,女,生于1978年10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蒲鑫,男,生于1988年5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郭建,男,生于1988年9月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王锦银,男,生于1987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江祖田,男,生于1967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张玉兴与被告蒲鑫、郭建、王锦银、江祖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玉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蒲鑫、郭建、王锦银、江祖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四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2.5%,现早已经超过了借款期限,被告仍然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玉兴承认自己系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职工,四被告蒲鑫、郭建、王锦银、江祖田本来是向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钱,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就将出借的款项通过原告张玉兴的个人银行账户转入被告的账户,并以原告个人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上,本案的出借人是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是张玉兴。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玉兴与四被告之间没有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合意,原告亦非被告借得款项的实际权利人,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借贷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天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