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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恩全诉被告张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全,张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631号原告王恩全,男,1959年11月14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起良,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王恩全诉被告张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恩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起良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恩全诉称:2016年2月1日,被告张起良在他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为他出具欠据1份。此欠款经他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王恩全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据1份,证明被告张起良欠款的事实。被告张起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2月1日,被告张起良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张起良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此欠款被告张起良至今未给付原告王恩全。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起良在原告王恩全处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王恩全出具借据,因此,原、被告双方借款的事实存在,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故被告应当偿还该笔欠款给原告。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起良给付原告王恩全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起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都兴东审 判 员  高 龙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