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205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王炳生与谢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生,谢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5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王炳生,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谢国平,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王炳生与被执行人谢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谢国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炳生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谢国平负担。因被执行人谢国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炳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谢国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国平未予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炳生与被执行人谢国平于2018年8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以101150元了结本案。谢国平于2018年8月13日支付1150元,余款自2018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王炳生5000元,直至付清。如谢国平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王炳生有权就扣除该协议签订后已付款后的余额申请对(2017)苏0205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炳生与被执行人谢国平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谢国平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炳生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邹吟冰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