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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继奎申请执行袁世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奎,袁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奎,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袁世勇,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张继奎与袁世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世勇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世勇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南湖支行职工,有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袁世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南湖支行工资XX元,提取总金额以12500.00元为限,用以清偿案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运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