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支井玲与付云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井玲,付云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090号原告:支井玲,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军,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云亮,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原告支井玲诉被告付云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支井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支井玲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支井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