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爱美与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美,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957号原告:徐爱美,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沛林,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法定代表人:虞沁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美与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爱美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