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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14号被执行人张鹏,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张鹏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湘082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鹏应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张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鹏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张鹏在银行、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登记。另被执行人张鹏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鹏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