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支公司、何小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支公司,何小艳,陈喜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0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盛源南大街惠源小区商住楼33号。负责人:郑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小艳,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喜安,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小艳、陈喜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责任免除部分对被申请人陈喜安发生法律效力。(二)被申请人陈喜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被申请人陈喜安肇事逃逸违反了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责任免除部分对被申请人陈喜安发生法律效力。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陈喜安的逃逸行为亦未导致何小艳损害的扩大,故原审未支持申请人免责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 威审判员 李 源审判员 曲大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