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鹿存帅与李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存帅,李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823号原告:鹿存帅,男。被告:李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存帅与被告李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鹿存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鹿存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