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鹿存帅与李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存帅,李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823号原告:鹿存帅,男。被告:李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存帅与被告李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鹿存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鹿存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