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刁建国、李家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建国,李家璐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特33号申请人:刁建国,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李家璐,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地税局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刁建国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刁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刁建国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德利书 记 员 范 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