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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才师与被执行人王老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才师,王老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96号申请执行人邓才师,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老向,男,1983年1月2日出生,苗族,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才师申请被执行人王老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5民初20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老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老向应支付申请人邓才师案款94230.92元,承担执行费1313.0元。本院已执行20000元,尚有74230.92元未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就余款74230.92元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准许本案撤回本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5执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