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监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林腾、刘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林腾,刘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监61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德善路3号(德天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林腾,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桂华,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湘12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林腾、刘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立案受理以来,长时间未能执结,且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多个基层法院均有同类案件在执行,鉴于统一集中执行便于协调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并能有效减轻申请执行人的负担,本院决定将该案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肖瑞明审 判 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黄渊发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