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红霞与乔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霞,乔军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第2495号原告:郭红霞,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被告:乔军利,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原告郭红霞与被告乔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军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0日,被告乔军利因做生意资金流动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元。之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日,被告乔军利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郭红霞借款20000元。之后,经原告讨要,被告仅偿还原告3000元;为此,原、被告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乔军利拖欠原告郭红霞借款17000元属实,原告讨要,被告理应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乔军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军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红霞借款17000元。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23元,由被告承担1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