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许景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景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0刑终216号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景辉,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许昌县。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5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并于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景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豫100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景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许景辉窜至许昌市七一路许昌大酒店对面安踏专卖店门口,趁被害人范某不备,将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大阳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474元。该被盗的电动车已追退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2月7日晚,被告人许景辉窜至许昌市颖昌大道邮政储蓄报刊亭旁边,趁被害人樊某不备,将其停放在该报刊亭旁人行道上一辆绿色台铃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647元。该被盗的电动车已追退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许景辉涉案金额为5121元。另查,被告人许景辉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6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1、2016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许景辉窜至许昌市七一路许昌大酒店对面安踏专卖店门口,趁被害人范某不备,将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大阳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474元。该被盗的电动车已追退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2月7日晚,被告人许景辉窜至许昌市颖昌大道邮政储蓄报刊亭旁边,趁被害人樊某不备,将其停放在该报刊亭旁人行道上一辆绿色台铃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647元。该被盗的电动车已追退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许景辉涉案金额为5121元。另查,被告人许景辉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6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许景辉户籍证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景辉供述、被害人范某、樊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秦某证言、二手车交易合同、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景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许景辉上诉称: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所有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许景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许景辉提出一审法院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许景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退赃情节、系累犯等情节综合考虑后对其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故许景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雪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