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4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肖旺、梁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旺,梁建成,蒙山县丰源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4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旺,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广西昭平县人,住广西贺州昭平县。被执行人梁建成,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蒙山县丰源木材厂,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铜冠岭仓库。经营者梁建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桂04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蒙山县人民法院再审(2015)蒙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肖旺与被执行人梁建成、蒙山县丰源木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盘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