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临吉068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石某1、石某2、石某3、石某4、石某5、石某6、石某7、石某8、石某9与石某10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1,石某2,石某3,石某4,石某5,石某6,石某7,石某8,石某9,石某10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临吉06**民初680号原告:石某1,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和,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某2,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和,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某3,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和,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某4,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和,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某5,男,1954年7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和,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某6,女,1956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和,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某7,女,1967年7月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和,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某8,女,1969年4月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和,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某9,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桦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和,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10,男,47岁,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石某1、石某2、石某3、石某4、石某5、石某6、石某7、石某8、石某9诉被告石某10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石某10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石某11生前是临江林业局退休职工,生前居住地为临江市桦树林场,要求将该案件移送至临江林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诉遗产均系钱款,不存在不动产,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石某10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盛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