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下旬至2017年3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许某在其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周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许某在其家中容留陈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周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止。罚金1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曹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