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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海善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809号原告:曹海善,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媛。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善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善于2017年8月14日以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海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海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海善负担。审判员  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