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临安汇锦金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黄斌、江国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安汇锦金昕房地产有限公司,黄斌,江国庆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汇锦金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94589429D。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斌,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国庆,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显峰,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安汇锦金昕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斌、江国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汇锦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其与黄斌、江国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汇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安汇锦金昕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为714元,由上诉人临安汇锦金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结算手续。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宇审 判 员 陈艳代理审判员 丁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