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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爱娣、方耀居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爱娣,方耀居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5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爱娣,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方耀居,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东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爱娣、方耀居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爱娣、方耀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爱娣、方耀居系夫妻关系,自2017年1月31日开始在其二人居住的东莞市厚街镇宝塘东村北十二巷6号的家中收受外围六合彩聚众赌博。截至2017年4月1日,方爱娣二人共收受六合彩投注约7万元。2017年4月1日21时许,民警在上述方爱娣的家中抓获方爱娣、方耀居,并在现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1批(投注额共计28372元)、赌资5147元和记录投注情况的笔记本1本。以上事实,被告人方爱娣、方耀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爱娣、方耀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爱娣、方耀居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方爱娣、方耀居均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方爱娣、方耀居对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没有异议;方爱娣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方爱娣适用缓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考虑方爱娣、方耀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合理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爱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方耀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51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梽伟邹艳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