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龙岩永定支行、廖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龙岩永定支行,廖青华,江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龙岩永定支行,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8579483190。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行长。被执行人:廖青华,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经开区,被执行人:江永荣,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经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廖青华、江永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8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廖青华、江永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廖青华、江永荣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廖青华、江永荣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廖青华、江永荣房产、车辆情况,并对廖青华、江永荣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廖青华、江永荣仅有房产一处该房产已于2017年6月22日查封,江永荣已归还本金16004.98元及利息9636.02元,剩余执行标的147146.5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处置廖青华、江永荣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