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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牛某1、牛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牛某1,牛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牛某1,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牛某2,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系被告牛某1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牛某1、牛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9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某1、牛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了其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下落且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