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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丙花与王尔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花,王尔波,郭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1388号原告张丙花,女,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尔波,男,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郭丽珍,女,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丙花与被告王尔波、郭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丙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尔波、郭丽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丙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尔波2017年春节因生活上需要一笔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用期一个月,王尔波承诺该款如果本人偿还不了,可以由其妻子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尔波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郭丽珍与王尔波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用于其共同生活,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该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张丙花自愿放弃对欠款利息的主张。被告王尔波、郭丽珍未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王尔波为其出具的借条一份,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尔波与郭丽珍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22日,王尔波向张丙花借款20000元,并为张丙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张丙花现金贰万元正20000,王尔波,2017.1.22日”,该款项尚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本案中,被告王尔波、郭丽珍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驳证据,故本院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张丙花与王尔波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丙花向王尔波给付借款后,王尔波应依约按期偿还借款,经原告催要,王尔波未依约按期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对引起本次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未证明该欠款系被告王尔波的个人债务,则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欠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丽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尔波、郭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丙花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尔波、郭丽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