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彪与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974号原告:张彪,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彪与被告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彪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张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