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2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3民初609号原告:袁某某,男,1966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凤凰县凤天旅游商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龙山县。委托代理人:彭昭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柳泉,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凤凰县凤天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吉首市。委托代理人:戴业松,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青山代理审判员  颜学超人民陪审员  韩志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