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4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孟雄、朱樟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孟雄,朱樟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孟雄,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朱樟富,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朱樟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朱樟富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委托杭州华丰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樟富名下的东南牌DN7156L4S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发动机号为DH3877,车架号为LDNM45GZ7C0013665,核定载人数5人,排量为1499ml,仪表显示里程数为28951公里,车辆出厂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9日,年检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进行价格评估。杭州华丰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2017)华丰评报字第062001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30480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段仕敖(公民身份号码)以616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樟富名下的东南牌DN7156L4S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以616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段仕敖(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给买受人段仕敖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段仕敖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