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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威与钟表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钟表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514号原告:王威,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钟表隆,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钟表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表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威撤回对被告钟表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王威承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