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威与钟表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钟表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514号原告:王威,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钟表隆,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钟表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表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威撤回对被告钟表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王威承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