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25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华乔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华乔,杨小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5民督1号申请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田锦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恒顺,男,系该公司风险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男,系该公司风险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邱华乔,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杨小敏,女,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申请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邱华乔、杨小敏外出不能联系,支付令不能送达债务人,申请人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令申请条件。依照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申请费2193元,退回申请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景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雪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