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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20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东水泥厂路南运煤线北规划路西第18幢112底商。法定代表人崔永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系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张凯,男,28岁,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凯的起诉。本院认��,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凯的起诉。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