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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方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方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8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方成,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宁波市北仑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方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方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柯方成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凤洋二路世纪华联超市门口附近,将一小袋净重0.700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洪某,4。被告人柯方成在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从洪某,4身上查获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方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4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身份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方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方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查获的毒品是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方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柯方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追缴;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共计0.7006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敏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