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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云汉与被执行人李蕻、余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汉,李蕻,余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郑云汉。被执行人:李蕻。被执行人:余业国。本院在执行郑云汉与李蕻、余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蕻、余业国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小青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