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云汉与被执行人李蕻、余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汉,李蕻,余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郑云汉。被执行人:李蕻。被执行人:余业国。本院在执行郑云汉与李蕻、余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蕻、余业国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小青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