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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春晖、陈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春晖,陈仁强,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晓嫘,王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4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春晖,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仁强,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梅岭路3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曹庆福。原审被告:应晓嫘,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审被告:王晔,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上诉人曹春晖因与被上诉人陈仁强、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应晓嫘、王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春晖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春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