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红星与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星,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146号原告王红星,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被告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缘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福兵,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龙腾大道特3号。委托代理人李余锋,湖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星与被告宏缘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王红星自愿承担。审判员 桂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