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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侯长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长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3刑初243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长远,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3日被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长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爱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长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3月29日21时02分,被告人侯长远酒后驾驶豫M×××××正三轮摩托车,沿209国道行驶至高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侯长远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侯长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获及抽血检测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人周某、李某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长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长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喜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惠敏附:涉及本案法律条文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2、《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