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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旷春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旷春发,李仁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58号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井冈山市厦坪街道,注册号360881600092848。经营者张裕民,男,汉族,1958年3月3日生,住井冈山市,委托代理人尹峰华,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旷春发,男,汉族,1958年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李仁安,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旷春发、李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赣0881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旷春发、李仁安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旷春发、李仁安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实。经查实被执行人旷春发在房产局有工资,本院已对其工资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李仁安履行了7122.06元且暂无履行能力。因提取旷春发的工资收入时间过长,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根据本案的时间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人释明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202765元,已执行7122.06元,未执行195642.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赣0881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