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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902顾元军与赵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元军,赵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3902号原告:顾元军,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赵金龙,男,汉族,1960年3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顾元军与被告赵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顾元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顾元军负担。审判员  王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