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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执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陈晖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郭之瑞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陈晖,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华市。案由:民间借贷执行内容: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9,953.30元。申请执行人郭之瑞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9,953.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以上事实,由调查材料、当事人申请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5执27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