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曾新明与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新明,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曾新明,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和南路1号6栋2单元5楼4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305043416。被执行人:李春,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52号二栋406室。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302060018。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芷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曾新明与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