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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全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全胜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4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迎宾大道崚鹰花园。法定代表人:赵修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虎,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全胜,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崚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全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崚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海昕审判员  李永晴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