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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衡水林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崔合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林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崔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54号申请人衡水林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街关镇。法定代表人:张素芳,经理。被申请人崔合福,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人,现住山东省聊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水林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合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人衡水林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48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