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21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斯新平、卢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新平,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斯新平,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卢明,男,1982年11月27日,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81执21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明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13幢3单元502室的房地产。现因上述房产已拍卖归买受人蒋苗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明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13幢3单元5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诸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1)第90709159号]的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