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友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友君,男,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92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友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友君,但被执行人秦友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友君银行存款13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学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