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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友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友君,男,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92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友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友君,但被执行人秦友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友君银行存款13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学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