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志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269号被执行人:王志刚,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8********,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昌盛乡安全村*组。王志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6)黑10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志刚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30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志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志刚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对查明的存款390元采取了扣划措施,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王志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罚金261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家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