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殷本富与张乾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本富,张乾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139号原告:殷本富,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乾芳,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殷本富与被告张乾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殷本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殷本富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