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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0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潘涛涛与汤利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涛,汤利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05466号原告潘涛涛。被告汤利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涛诉被告汤利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涛涛承担,退回原告潘涛涛25元。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