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银贵与张祖海、张祖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银贵,张祖海,张祖林,张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徐银贵,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张祖海,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张祖林,男,1957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张祖元,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徐银贵诉被告张祖海、张祖林、张祖元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字474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祖海应归还原告徐银贵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祖林、张祖元对该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徐树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1民初4749号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