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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继胜、永新县华欣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胜,永新县华欣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朱继胜,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永新县华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工业园区(高桥镇龙江)。法定代表人周秋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继胜与被执行人永新县华欣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新县华欣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5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永新县华欣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永新县华欣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已被永新县人民法院查封,该公司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继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卫农审 判 员  熊尹亮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