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玲玲诉任明鉴、陈春岑、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玲,任明鉴,陈春岑,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607号原告:李玲玲,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谭春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任明鉴,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陈春岑,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建华,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李玲玲与被告任明鉴、陈春岑、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玲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明鉴、陈春岑、张建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玲撤回对被告任明鉴、陈春岑、张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7元,依法减半收取738.5元,由原告李玲玲负担。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姝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