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薄祥华、邹城市达能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薄祥华,邹城市达能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582号原告:刘某1,男,200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系刘某1父亲。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薄祥华,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邹城市达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冯集村村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号。原告刘某1诉被告薄祥华、邹城市达能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薄祥华、邹城市达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对被告薄祥华、邹城市达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